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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_《经济法》重要考点:保险合同的变更

录入: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7/3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已经进入了备考状态,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中级会计职称培训班整理了2020年《经济法》重要考点:保险合同的变更,中级会计考生可进行参考学习: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考点:保险合同的变更

  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5日至7日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常见于财产保险)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新增)

  3.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注意】一般情况下只需要通知保险人,无需经过其同意。

  【理解】货物运输合同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只需投保方背书即可转让。

        

  4.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新增)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5.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中级会计培训班欢迎大家到校咨询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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